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
    黃筠雅
  • 法定代理人
    鄔宗明

  • 原告
    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29號聲 請 人 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2月28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芝箖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