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0號
- 聲請人
- 德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綏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文。另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亦未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12月5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