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1號
- 聲請人
- 鴻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綏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 月1 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