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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9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邱光吾蔡子琪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89號

上訴人
廣廣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菡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被上訴人
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樹松
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7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蔡子琪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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