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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請人
貢培鈞
相對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SINO PORTFOLIO國際有限公司(British Virgin Islands SINO PORTFOLIO INTERNATIONAL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陳慧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相對人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3號號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該院聲請對該事件債務人馬國維強制執行,經該院以105年度司執全字第64041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囑託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助字第2970號執行(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㈡聲請人於民國10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重訴字第506號事件受理,依其起訴狀所載聲請人主張訴外人馬國維業於104年11月26日經公證約定將其所有南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豐公司)股份4,313,000股(下稱系爭股份)出賣予原告,原告並通知南豐公司系爭股份讓與事宜,詎被告以馬國維為債務人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竟將系爭股份列為馬國維之財產,經本院於104年12月8日以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助字第851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予以扣押,因南豐公司收受系爭執行命令時,系爭股份已為原告所有,自非應受執行之財產,原告對系爭股份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明: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助字第851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見105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卷第14至16頁)。

㈢本件聲請人依前開主張聲請停止執行,依其「民事裁定命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聲請本院命擔保後停止本院105年度司執助字第2970號強制執行事件,經核與聲請人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中主張之執行案件不同,復查無聲請人對本院105年度司執助字第2970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要件有間,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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