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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號

聲請人
陳君瑋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36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三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及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第一審及第二審所提出之證據及主張不同,而有違反禁反言原則之情事,為明瞭本件是否有再審或另行起訴之事由,爰聲請准予交付全部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363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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