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03號原 告 沐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屹卓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 施南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良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捌萬叁仟玖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