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03號
- 原告
- 沐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屹卓
- 訴訟代理人
-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
施南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良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捌萬叁仟玖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