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13號原 告 呂庭㚬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 蔡皇其律師 被 告 萬卡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貳佰參拾陸萬元,合計參佰參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