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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73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73號

原告
宏良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心慧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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