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泰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壯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零玖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肆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