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92號原 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緯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叁仟玖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繳納。 ㈡原告起訴狀中,未見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依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規定,應補正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