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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01號

原告
詮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河清
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叁拾叁萬零捌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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