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01號
- 原告
- 詮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河清
- 訴訟代理人
- 葉志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叁拾叁萬零捌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0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叁拾叁萬零捌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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