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01號原 告 詮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河清 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叁拾叁萬零捌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