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35號原 告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柄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叁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