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37號
- 原告
- 莊榮宗
- 被告
- 錦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貴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