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80號原 告 懷德生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怡凌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柒拾捌萬玖仟貳佰零捌元叁角陸分,折合新台幣貳仟伍佰壹拾肆萬玖仟柒佰零叁元【計算式:美金789,208.36元×31.867(即 原告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新台幣25,149,7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叁萬叁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