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8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告
懷德生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怡凌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柒拾捌萬玖仟貳佰零捌元叁角陸分,折合新台幣貳仟伍佰壹拾肆萬玖仟柒佰零叁元【計算式:美金789,208.36元×31.867(即原告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新台幣25,149,7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叁萬叁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