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83號
- 原告
- 台灣航太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維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浦鍋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肆拾捌萬零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8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浦鍋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肆拾捌萬零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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