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89號原 告 信發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菁榛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 萬7,2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1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8,51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