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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蘇珈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14號

原告
奇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元揆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玖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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