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16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16號
- 原 告
-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炎松
上列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邰中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邰中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伍萬零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