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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16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16號
原   告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炎松

上列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邰中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邰中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伍萬零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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