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3號原 告 張瑜紋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恩合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肆萬貳仟貳佰壹拾玖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惟其中原告請求未付工資柒萬壹仟玖佰柒拾叁元及未休特別休假工資貳拾貳萬貳仟貳佰柒拾壹元部分,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肆仟柒佰捌拾陸元【計算式:16345-(71973+222271)/0000000×16345×1/2=14786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