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88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 告 全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宗德 被 告 張朝政 東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水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1,288 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許竺筠 附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訴日為民國105 年11月1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收盤價為32.032,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471,288 元(計算式:32.032×45,931.82 =1,471,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