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告
全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宗德
被告
張朝政
被告
東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1人法定代理人
蔡水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1,288 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起訴日為民國105 年11月1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收盤價為32.032,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471,288 元(計算式:32.032×45,931.82 =1,471,288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