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88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被告
- 全旺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褚宗德
- 被告
- 張朝政
- 被告
- 東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上1人法定代理人
- 蔡水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1,288 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起訴日為民國105 年11月1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收盤價為32.032,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471,288 元(計算式:32.032×45,931.82 =1,471,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