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91號原 告 保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保熙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嘉如、郭錦秀、石郁晨、陳彥呈、盧慶安、陳怡靜、林智化、蔡妙裙、黃玉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壹萬壹仟零肆拾伍元(計算式:263,800 +373,444 +81,700+459,100 +689,657 +596,177 +320,637 +175,220 +551,310 =3,511,04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