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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
    絲鈺雲

  • 當事人
    保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91號原   告 保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保熙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嘉如、郭錦秀、石郁晨、陳彥呈、盧慶安、陳怡靜、林智化、蔡妙裙、黃玉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壹萬壹仟零肆拾伍元(計算式:263,800 +373,444 +81,700+459,100 +689,657 +596,177 +320,637 +175,220 +551,310 =3,511,04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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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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