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9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91號

原告
保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保熙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嘉如、郭錦秀、石郁晨、陳彥呈、盧慶安、陳怡靜、林智化、蔡妙裙、黃玉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壹萬壹仟零肆拾伍元(計算式:263,800 +373,444 +81,700+459,100 +689,657 +596,177 +320,637 +175,220 +551,310 =3,511,04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