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92號原 告 陳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郭震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