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98號原 告 茂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天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新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貳拾壹萬柒仟零玖拾元,折合新台幣陸佰玖拾捌萬伍仟叁佰零伍元【計算式:217, 090x32.177 《即原告於民國105 年11月21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臺幣之匯率》=6,985,30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零貳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