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1號
- 原告
- 江山豪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國艷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