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合作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黃筠雅
- 法定代理人劉景漢
- 原告捷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29號原 告 捷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國學府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合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 萬6,3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4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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