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36號原 告 朱金木 訴訟代理人 朱原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所提起訴狀僅載明具狀人為原告朱金木,未見原告簽名或蓋章於上,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規定,原告應補正起 訴狀之簽名及蓋章。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