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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辜漢忠

  • 原告
    朱金木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36號原   告 朱金木 訴訟代理人 朱原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所提起訴狀僅載明具狀人為原告朱金木,未見原告簽名或蓋章於上,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規定,原告應補正起 訴狀之簽名及蓋章。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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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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