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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告
張本瑜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詹育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紀元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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