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孫曉青
- 原告張本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7號原 告 張本瑜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詹育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紀元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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