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80號原 告 菲德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羽穠 上列原告與被告喻振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 萬3,0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6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