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蘇錦秀
- 原告鍾敏娟
- 被告樂沛寵物店即曾啟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03號原 告 鍾敏娟 被 告 樂沛寵物店即曾啟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7,48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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