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03號
- 原告
- 鍾敏娟
- 被告
- 樂沛寵物店即曾啟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7,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0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7,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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