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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蘇錦秀

  • 原告
    鍾敏娟
  • 被告
    樂沛寵物店即曾啟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03號原   告 鍾敏娟 被   告 樂沛寵物店即曾啟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7,48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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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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