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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林昌義
  • 法定代理人
    張淑真

  • 原告
    鴻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25號原   告 鴻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真 被   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5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 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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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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