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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25號

原告
鴻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真
被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5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 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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