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25號原 告 鴻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真 被 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5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 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