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25號
- 原告
- 鴻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真
- 被告
-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5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 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