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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告
晶赫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穎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伍仟零伍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玖萬肆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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