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8號原 告 湖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國安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林明豪、廖昭雄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