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絲鈺雲
- 當事人艾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1號原 告 艾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裕德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蔡昆洲律師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憶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憶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壹拾伍萬柒仟玖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壹仟叁佰捌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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