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1號
- 原告
- 艾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裕德
- 訴訟代理人
- 范國華律師
蔡昆洲律師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憶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憶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壹拾伍萬柒仟玖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壹仟叁佰捌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