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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告
艾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裕德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蔡昆洲律師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憶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憶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壹拾伍萬柒仟玖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壹仟叁佰捌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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