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4號
- 原告
- 金和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穎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31,575 元,應繳裁判費6,9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4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