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4號原 告 金和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穎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1,575 元,應繳裁判費6,9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4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