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1號原 告 曾逸嫻 被 告 得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游阿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