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1號
- 原告
- 曾逸嫻
- 被告
- 得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游阿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