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1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告
曾逸嫻
被告
得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游阿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