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9號原 告 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 上列原告因返還工程保證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鉅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捌佰陸拾伍萬壹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肆萬零貳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柒佰零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