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4號
- 原告
- 陳秀玉
- 被告
- 海景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經核係屬確認僱傭關係存否之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自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