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48號
- 原告
- 三井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
- 清 算 人 張順和
- 被告
- 李宗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財產權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