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志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湘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元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玖仟捌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陸佰玖拾柒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方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