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8號原 告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拾陸萬伍仟玖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