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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
    陳耀乾

  • 原告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8號原   告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拾陸萬伍仟玖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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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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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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