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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告
美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奕翔
訴訟代理人
黃于庭律師
被告
龔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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