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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1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告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
被告
欣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瀛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柒拾貳萬陸仟零捌拾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計算式: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標的金額核定為16,726,080元。
 ㈠8,400 元(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105 年度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具狀陳報占用面積161.35平方公尺=
  1,355,340 元。
 ㈡8,400 元(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105 年度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具狀陳報占用面積1623.35 平方公尺
  =13,636,140元。
 ㈢8,400 元(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105 年度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具狀陳報占用面積164.99平方公尺=
  1,385,916 元。
 ㈣8,400 元(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105 年度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具狀陳報占用面積41.51 平方公尺=
  348,684 元。
 ㈤合計:1,355,340 +13,636,140+1,385,916 +348,684 =
  16,726,080。
二、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相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之損害賠償
  ,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 項規定,不另徵收
  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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