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1號
- 原告
-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 法定代理人
- 呂衛青
- 被告
- 欣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瀛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柒拾貳萬陸仟零捌拾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計算式: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標的金額核定為16,726,080元。 ㈠8,400 元(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105 年度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具狀陳報占用面積161.35平方公尺= 1,355,340 元。 ㈡8,400 元(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105 年度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具狀陳報占用面積1623.35 平方公尺 =13,636,140元。 ㈢8,400 元(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105 年度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具狀陳報占用面積164.99平方公尺= 1,385,916 元。 ㈣8,400 元(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105 年度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具狀陳報占用面積41.51 平方公尺= 348,684 元。 ㈤合計:1,355,340 +13,636,140+1,385,916 +348,684 = 16,726,080。 二、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相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之損害賠償 ,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 項規定,不另徵收 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