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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告
志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湘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壹拾萬貳仟捌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

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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