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8號原 告 賜銘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詹麗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亞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漢亞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漢亞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伍仟陸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尚須補繳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