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8號
- 原告
- 賜銘針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詹麗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亞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漢亞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漢亞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伍仟陸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尚須補繳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