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9號
- 原告
- ㄈㄈ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泓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康力國際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零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康力國際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零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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