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辜漢忠
- 當事人ㄈㄈ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9號原 告 ㄈㄈ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泓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康力國際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零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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