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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8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告
大進滿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棍棋
訴訟代理人
梅文欣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103 年度營所稅執專字第57749 號就原告所有SMART 汽車兩臺(下稱系爭車輛)之執行事件,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之價值計算,而依據上開執行程序系爭車輛之拍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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