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告
曾令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鑫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楊啟隆、阮小平、鄒凱雯、黃辰宇、白嘉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