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0號原 告 陽明山聯合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唐夏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記液化煤氣有限公司、被告賴阿蘭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萬貳仟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