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陳月雯
  • 法定代理人
    周唐夏子

  • 原告
    陽明山聯合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0號原   告 陽明山聯合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唐夏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記液化煤氣有限公司、被告賴阿蘭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萬貳仟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楊喻涵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