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1號
- 原告
- 台灣微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世坤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 被告
-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良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伍萬壹仟叁佰貳拾陸元(計算式:以原告104 年12月31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3.017元計算,美金331,687.5 元折合新臺幣為10,951,32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