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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1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1號

原告
台灣微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世坤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告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良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伍萬壹仟叁佰貳拾陸元(計算式:以原告104 年12月31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3.017元計算,美金331,687.5 元折合新臺幣為10,951,32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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